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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尼古丁袋

2022年6月30日,瑞典公共卫生局颁布法案编号(2022:1257)-无烟尼古丁产品法案 以及法案编号(2022:1263)- 关于无烟尼古丁产品的条例,这两个法案规定:1)无烟尼古丁产品及相关术语定义;2)无烟尼古丁产品通告要求及费用等;3)产品要求;4)标签和外包装,警告语要求;5)产品销售及控制;6)违反条款的处罚等。该法律大部分条框生效的日期为2023年7月1日。产品通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2023年5月17日,瑞典公共卫生局颁布法案编号(HSLF-FS 2023:24),修订上述两个法案,涉及产品通告,包装标识和健康警示,营销时的健康警示等内容。该法律生效的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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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告要求

1.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向瑞典公共卫生局提交通告所有他们打算使用的无烟尼古丁产品。新通告必须包含已提交产品的任何重大更改。通告必须在产品上市前至少六个月提交。通告内容包括:

1)制造商的名称,以及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产品所有成分的清单,按品牌和分类细分,并提供有关数量。

3)产品成分的毒理学数据。

4)关于尼古丁剂量和尼古丁摄取的信息 在正常或可以合理地预见情况下。

5)制造过程说明和声明,制造工艺符合烟草制品。

6)制造商的声明,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进口商对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在正常或合理的条件下使用的安全性。

 

2. 通告费用:4200瑞典克朗/每个产品;年度报告费用:4200瑞典克朗;特殊情况产品检查的监督费用:1,140 瑞典克朗/小时,以最小半小时开始算,少于半个小时不收费用。个别情况瑞典公共卫生局有权利减免或返回相关费用。

产品要求

1. 无烟尼古丁产品不得含有:

1)维生素或其他添加剂给人的印象是 无烟尼古丁产品对健康有益或减少 健康危害。

2)咖啡因、牛磺酸或其他添加剂或兴奋剂 与能量和活力相关的物质。


2. 生产无烟尼古丁产品时只能使用高纯度成分。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技术上无法避免情况下,产品中所含成分以外的物质可以允许达到的痕量水平(检测限)。


3. 除尼古丁外,只有对人体健康不构成风险的成分才能用于生产无烟尼古丁产品。


4. 添加剂不得含有CMR物质。


5. 无烟尼古丁产品必须含有

1)产品中包含的所有成分清单,按重量降序排列;

2)产品中尼古丁含量信息,每剂量信息;

3)建议将产品放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6. 带有健康警告。无烟尼古丁产品应表述如下:

Denna produkt innehåller nikotin som är ett mycket beroendeframkallande ämne.

“本产品含有尼古丁,是一种非常令人上瘾的物质”。

包装和标签要求

1. 提供无烟尼古丁产品的包装,带有内容声明和告知尼古丁的有害影响(健康警告)。无烟尼古丁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确保包装符合这一要求。


2. 无烟尼古丁产品或此类产品的标签,商品包装不得:

1)暗示某种特定的无烟尼古丁产品比其他此类产品较少危害;

2)类似于食品或化妆品。

 

3. 无烟尼古丁产品的健康警告语应:(用瑞典语表示)

1)出现在单位包装的两个最大表面上和任何外部包装上;

2)覆盖 30% 的单位包装和任何外部包装表面;

3)在白色背景上以黑色Helvetica粗体印刷;

4)使用字体大小,确保文本占据为运行状况警告保留的表面的最大可能比例;

5)位于为它们保留的表面中心,以及长方体包装和任何外部包装上;健康警告必须平行于商品包装或外部包装的横向边缘;

6)与为警告保留的表面上的正文平行。

 

4. 健康警告可以通过贴纸粘贴,但要保证贴纸不能撕掉。

产品销售和控制要求

1. 在向瑞典市场上的消费者提供无烟尼古丁产品之前,需要将销售情况通知市政当局或瑞典公共卫生局


2. 在向瑞典消费者提供无烟尼古丁产品时,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对消费者的销售是指零售贸易。零售店是一个实体销售点,即特定位置或其他划定的零售空间,或零售网站。

2)向消费者销售无烟尼古丁产品须另行通知。市政当局和公共卫生局可能会对那些通知销售无烟尼古丁产品的人收取监督费用。

3)无烟尼古丁产品只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给年满 18 岁的人。

4)零售店或网站还必须有清晰易看的信息,其中包含有关 18 岁年龄限制的信息。

5)零售商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系统,以收集有关无烟尼古丁产品对人类健康的任何可疑不利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公共卫生局

6)如果零售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无烟尼古丁产品不安全或质量不佳,或不符合《无烟尼古丁产品法》或已颁布的规则,请采取行动。立即告知公共卫生局缺陷的细节和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此类行动的结果。


3. 销售通知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https://tfn.folkhalsomyndigheten.se/ltn-web/publicationList.html?lang=en


4. 从事无烟尼古丁产品销售的零售店必须进行自我监测,并确保存在并执行适当的自我监测计划。市政当局和公共卫生局所需的自我监测计划和其他信息必须附在销售通知中。


5. 无烟尼古丁产品只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给年满 18 岁的人。


6. 无烟尼古丁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产品不安全或质量不佳,或不符合《无烟尼古丁产品法》或颁布的规则,必须立即:

1)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有关产品符合《无烟尼古丁产品法》;

2)撤回产品;

3)召回产品。


7. 当通知缺陷和向公共卫生局采取的纠正措施时,必须使用无烟尼古丁产品的缺陷通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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